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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不需要引用法條,一般人應該都可以望文生義,知道這個詞的含義,就是受刑人有病,在監獄裏治不好,所以讓他出來看病,病好了就必須回去監獄服刑。換句話說,保外就醫目的是就醫治病,但還是受刑人,當然不可以亂跑。如果有興趣看深一點的東西,
大家不妨進一步看看保外就醫的規定,會看到一些有明確的文字,例如:
1. 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於病情穩定經通知返所執行時,依限至指定之機關報到,返所執行。(病好了就給我滾回來服刑)
2. 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擅離或更換指定之醫院。(不看病就給我滾回來服刑)
3. 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同上,不看病就給我滾回來服刑)
4. 訪察人員訪視時,就身體健康、就醫情況、居住地址及工作環境等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到底有沒有看病,我會抽查,如果造假就給我滾回來服刑)
所以,保外就醫,目的在「就醫」,不在吃麥當勞。保外就醫去吃麥當勞?陳水扁得的是「垃圾食物依賴症候群」?
其次,中監希望陳水扁除了現行醫療團體的意見外,還要有醫學中心的就診記錄,陳水扁認為這是不相信他的醫療團體,侵犯了他的權利,是政治介入醫療事務。然而,陳水扁可能不知道的是,提出「大醫院的就醫記錄」,對升斗小民而言,根本是很正常的事。許多勞工在請病假時,會發現雇主要求提出「大醫院的就醫記錄」,你拿住宅附近小診所的就診記錄,很難請到病假。雇主的理由很簡單,我怎麼知道你在小診所就診是真的假的,我只相信大醫院,因為不容易造假。
雇主這種說詞聽起來很不信任小診所和勞工,也好像侵犯了「當事人的醫療選擇權」,但你不能否認這是常見的事。當請個小病假都需要「大醫院的就醫記錄」以防造假時,受刑人要保外就醫,監獄可不可以要求提供「大醫院的就醫記錄」呢?監獄就算要求了,很過分嗎?
如果有興趣看深一點的東西,可以進一步看刑事訴訟實務,會發現犯人往往會說自己有精神病,希望因此減刑或免刑,這個時候犯人會找醫生來證明自己真的是精神病。然後呢?法院或檢察官就相信了?就相信了?就相信了?當然不會。法院和檢察官會找另一組醫生來鑑定或者作為專家證人,進行交互詢問,來判斷這個人究竟是真的精神病還是假的精神病。連審判時都要找第二組醫療專家來相互驗證了,發監執行後難道不能要求找第二組人馬判斷該不該保外就醫嗎?
講白話一點,中監就是在說,陳水扁你不像有病的樣子,最好找第二組的人來相互驗證一下你的醫療團隊是說真的還是說假的。如果不這樣做,那麼全台灣所有的犯人在找醫生時,一定都會想辦法找自己人,然後用陳水扁醫療團隊或者那些立委所說的理由:「尊重醫療團體的意見」,到時候所有受刑人「保外吃麥當勞」的機會大增,保外就醫制度就可能失去核心價值,變得面目全非。畢竟參加政治活動上台演講唱歌算是治病,己經超出大部分民眾的常識範圍,而醫生跟病患關係好時可能幫忙開些有利的證明,則在民眾的常識範圍內。
為維護保外就醫的公信力及公平性,以陳水扁目前的表現,增加第二組人馬評估陳水扁的病情,有其必要。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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